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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1250号

马明杰与马丙骄、马保仁、马顺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明杰,马丙骄,马保仁,马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1250号

申请执行人:马明杰,男,1998年1月19日生,回族。

法定代理人:马兴勇,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马丙骄,男,1998年1月10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马保仁,男,1976年3月8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马顺分,女,1975年6月6日生,回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明杰与被执行人马丙骄、马保仁、马顺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五法刑二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明杰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1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