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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063号

钱树燕与洪伟、郝亚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树燕,洪伟,郝亚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063号申请执行人钱树燕。被执行人洪伟。被执行人郝亚运。关于钱树燕与洪伟、郝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元及实际执行到位之日的利息,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