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