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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93号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