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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龚道金与潘文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金,潘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龚道金。被执行人潘文彪。申请执行人龚道金与被执行人潘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503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文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龚道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执行人潘文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    安    心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慧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