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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467号

代华军与张成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代华军,张成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代华军,住图们市。

被告:张成瑛,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华军诉被告张成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华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华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