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代华军,住图们市。
被告:张成瑛,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华军诉被告张成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华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华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