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8258号
原告:包金莲,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吴超,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鹏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郝振伟,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思宇,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包金莲诉被告沈阳鹏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金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金莲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金莲承担。
审 判 长 付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