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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卫平与李廷朝、灵丘县人民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平,李廷朝,灵丘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曹卫平,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席爱,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向选铭,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李廷朝,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被告灵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灵丘县古城街15号。法定代表人罗水山,县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武灵镇沙坡村。负责人陈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丽娟,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女,该公司员工,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平与被告李廷朝、灵丘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曹卫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李沛聿人民陪审员  王婧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