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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与杨连志、深圳市士心电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杨连志,深圳市士心电池有限公司,许梅珍,刘鸿清,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67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元晖。被执行人杨连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士心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61。法定代表人刘鸿清。被执行人许梅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刘鸿清,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许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德圣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志、深圳市士心电池有限公司、许梅珍、刘鸿清、许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连志、深圳市士心电池有限公司、许梅珍、刘鸿清、许立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3538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柳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创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