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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夏耀周,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高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宋丽娜。被执行人:夏耀周。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夏家箐村。被执行人: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旧堡村委会秦家地煤矿法定代表人:夏耀周。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耀周、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债务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正处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京中信执字第001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0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的矿权和股权。查封了担保人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彝良县巴抓正友煤矿的矿权和股权。2014年3月20日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的分配。担保人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彝良县巴抓正友煤矿提出担保异议,异议还在审理中。现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中信执字第001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恢复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黎泰军审判员 闵 义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