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金兰诉盛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兰,盛明香,闵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74号申请执行人:金兰,女,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盛明香,女,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三人:闵自旺,男,194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2015)雨执字第01174号金兰申请执行盛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第三人闵自旺与被执行人盛明香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盛明香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兰与盛明香之间的债务是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闵自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振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