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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永广与温海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广,温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广,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温海珍,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关于石永广诉温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温海珍应偿还石永广100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温海珍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永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温海珍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海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温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海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