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02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石,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袁野,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王子石与被执行人袁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段 蕉执行员 韩佳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