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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02621号

申请人王子石与被执行人袁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石,袁野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02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石,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袁野,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王子石与被执行人袁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段 蕉执行员  韩佳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