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旭,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自由恋爱,双方于X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因被告经常出差且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子徐某甲抚养权归原告马某某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自述婚生一子徐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东华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