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贤。被执行人杨国庆。被执行人苑兵。申请执行人张洪贤与被执行人杨国庆、苑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未执行30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诸相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