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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春霞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高春霞,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负责人黄新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霞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霞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霞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免交)。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吉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