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责人黄雪生,行长。被执行人肖迪光,男,1979年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海英,女,1981年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迪光、肖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迪光、肖海英应支付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元,但被执行人肖迪光、肖海英至今分文未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迪光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锁定车辆的档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签字确认后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建勇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纸(执行案件用)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吉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
被执行人:肖迪光、肖海英拟稿人(签名):熊尹亮2015年12月15日核稿人(签名):2015年12月15日签发人(签名):2015年12月15日备注: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