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32号。负责人吴江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超、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凯云。被告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与被告梁凯云、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负担。
审 判 员 吴培华
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