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601号
原告:黄睿哲,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李睿,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林焕均,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房号自编117室。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区域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侃,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睿哲、李睿诉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睿哲、李睿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睿哲、李睿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本院减半收取1402.5元,由原告黄睿哲、李睿负担;原告实际缴纳3183元,本院退回1780.5元给原告黄睿哲、李睿。
审 判 长 秦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猛倪淑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