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春德与丁占红、刘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德,丁占红,刘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德。被执行人丁占红。被执行人刘文云。马春德与丁占红、刘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丁占红、刘文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春德归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丁占红、刘文云共同负担。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马春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占红、刘文云是夫妻关系,常年以水上运输为业,居住、生活在船上,其船舶已被海事法院查封。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待船舶纠纷处理好后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以后每年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上述还款计划,将承担20000元损失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1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