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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80号

荀建中与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荀建中,黄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荀建中。委托代理人浦峻,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小明。申请执行人荀建中与被执行人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小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扬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谈笑庆执行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安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