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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雪与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本院依据(2015)茂中法执督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2015)茂中法执字第19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至今未履行(2000)电经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雪以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华立电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江兵审判员  陈华培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