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仟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盛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751号原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海茂路西侧、滨七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邵霞飞。委托代理人:陆加勤,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盛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家具产业园列维士路501号好迪家居材料市场C区*******号。委托代理人:钟凯兵。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盛仟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