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法执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罗新利,李笑萍,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迎新街89号。被执行人罗新利,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址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李笑萍,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住址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已被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根据其他权利人的申请首先查封,使得本院无法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指定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牡法执字第74号案件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新利、李笑萍、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