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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12号原告孟某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甲,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靖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2007年11月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因感情不和2010年至2013年分居三年之久,为了孩子无奈中间回来了一次。2014年再次分居至今。请求:一、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审查处理结果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认定夫妻感情较为深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