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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双民初字第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除支付部分案件款外,余款30000元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双民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驰审 判 员  董开荣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