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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天根、陈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天根,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天根,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7111210011.申请人陈慧,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7601280020.申请人周天根、陈慧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从鑫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周天根、陈慧协议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经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3月21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协议一经签订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天根、陈慧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周天根、陈慧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天根、陈慧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李从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德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