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440号本院2015年11月30日对原告黄少应诉被告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易超军、项城市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驿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第六页倒数第三行中“11000元(1000元+10000元)”更正为“12000元(1000元+11000元)”。
二、第七页第三行中“11000元”更正为“12000元”。
三、第七页第八行中“黄少应负担3650元”,更正为“黄少应负担3520元”。
四、第七页第九行中“70元”更正为“200元”。
审 判 长 宋 方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