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安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余祖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上诉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1377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撤回对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宋旭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史兆欢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