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广州爱畜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爱畜饲料有限公司,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06号申请人广州爱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号201-207自编号***室。委托代理人:彭超,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兵权,系该公司经理。广州爱畜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由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广州爱畜饲料有限公司2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盛源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本院决定立案再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民执字第00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