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非诉行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射人社察罚字(201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射阳县东旺离合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射阳县东旺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非诉行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24号。法定代表人孙德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射阳县东旺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合东居委会。负责人水玉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射人社察罚字(201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风险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人社察罚字(201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侍加林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