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阮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10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明华出庭,指控:2015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江干区景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芳三区西门时与门口保安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被告人阮某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被告人阮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