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43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0569---6。
负责人:赵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女,公司职员。
被告:谢强,男,住涡阳县马店镇。
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