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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143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谢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43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0569---6。

负责人:赵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娜,女,公司职员。

被告:谢强,男,住涡阳县马店镇。

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