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裘敬义,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顺义,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交通局大修厂院内。机构代码:L01465769法定代表人李运福,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李运福系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经营者。被执行人刘立,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执行(2015)河执字第1163号案裘敬义、王顺义申请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刘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刘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李运福系该运输队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沧县运通运输队经营者李运福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刘立、李运福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裘敬义、王顺义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保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