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祝万勤。被告句容市福地旅游纪念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大茅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道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万勤与被告句容市福地旅游纪念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万勤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