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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26号

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齐世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