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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90号

马光辉、刘长中等与张兵、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兵,汪勇,马光辉,刘长中,叶子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勇,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辉,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中,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子美,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兵、汪勇与被上诉人马光辉、刘长中、叶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张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彩玲

审 判 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