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勇,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辉,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中,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子美,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兵、汪勇与被上诉人马光辉、刘长中、叶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张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彩玲
审 判 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