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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3202号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宁鑫奥油品有限公司、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鑫奥油品有限公司,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正冠,李可心,李玉环,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20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鑫奥油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正冠

被执行人:李可心

被执行人:李玉环

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