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少磊与张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少磊,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石少磊,蒙阴县百邦器材销售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张涛,居民。申请执行人石少磊与被执行人张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元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石少磊与被执行人张涛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