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张微微。委托代理人李国柱(受张微微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宇,在无锡市中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申请执行人张微微与被执行人王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无锡市新街家园28-1701室房产、无银行存款、有苏B×××××及苏B×××××汽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无锡市新街家园28-1701室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执行处置(本院已查封),苏B×××××及苏B×××××汽车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谈笑庆执行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