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邑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良昌与成都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昌,成都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黄良昌,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成都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米闳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良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委裁字(2013)5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