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杰、熊志祥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55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1990年2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下者梅村老湾子小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326281990********。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熊志祥,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118。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熊保高,男,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2517。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罗定(曾用名罗某),男,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1539。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四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伙同阿华、吴田林、阿典、王正银、小四(后四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到东莞市横沥镇、常平镇、黄江镇、清溪镇、长安镇、石排镇以及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等地方实施抢劫、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抢劫犯罪事实(一)2015年7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王正银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横沥镇文化广场伺机抢劫,发现被害人贺某、刘某在该处,遂上前将贺某、刘某按倒在地,用匕首威胁贺某、刘某,随后进行搜身,抢走贺某身上的一部iPhone6手机(价值约30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约50元)以及现金3000元等财物,得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二)2015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伙同阿华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常平镇铁路公园伺机抢劫,罗定负责看守摩托车、望风以及接应,王杰等人进去公园内寻找目标,看见被害人杨某甲、赖某在该公园的草地处,遂上前围住杨某甲、赖某,将杨某甲按倒在地上,用匕首威胁杨某甲、赖某,随后进行搜身,从杨某甲身上抢走一部iPhone4S手机(价值约1800元)、一部E米手机(价值约350元)以及一个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约100元)等财物,从赖某身上抢走一部恒享手机(价值约500元)。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三)2015年7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杰等人抢劫完杨某甲、赖某后途经东莞市常平镇铁路公园石桥处,看见被害人郭某途经该路段时,遂用匕首威胁郭某,逼迫郭某交出背包,包内有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价值约1000元)以及100元等财物。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四)2015年8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阿典(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黄江镇时因证件不齐全,摩托车被交警查扣,王杰等人遂伺机抢劫摩托车,后在黄江镇板湖天桥附近路段,看见被害人杨某乙躺在一辆摩托车上休息,遂密谋作案。经过分工,熊志祥、阿典先离开,王杰、熊保高、阿华三人将杨某乙按倒在地上,并用匕首划伤杨某乙的手指,逼迫杨某乙说出车锁密码,强行抢走杨某乙的摩托车(价值约6500元),该车后尾箱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约2650元)、一件雨衣(价值约30元)、一个钱包(价值约30元)以及现金120元等财物。次日,王杰等人将该摩托车进行销赃,赃款平分。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五)2015年8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以及罗定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福海路环球路口附近人行道,看见被害人池某独自途经,遂伺机抢劫。熊保高在车上负责望风、接应,熊志祥、罗定上前将池某按倒在地上,捂住池某的嘴巴,抢走池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000元)以及一个挎包(包内约有现金490元),得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六)2015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吴田林(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香市路与龙泉路交汇处喜洋洋便利店门口,看见被害人赵某坐在该处玩iPhone6手机(价值为4205元),遂伺机作案。吴田林在车上负责接应、望风,王杰上前抢手机,赵某反抗,王杰遂将赵某拉倒在地上并强行拖行,抢得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警务人员追赶,进而弃车逃跑。王杰逃跑至附近路段的木桶饭门口被警务人员抓获,抓获时还手持一把折叠刀进行反抗。经鉴定,王杰手持的折叠刀属管制刀具。破案后,被抢的手机已发还赵某。二、盗窃犯罪事实(一)2015年7月底,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另案处理)到东莞市石排镇王仲铭大道恒宇深加工店一楼后面楼梯口,看见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800元)放在该处,遂伺机作案,熊志祥与阿华负责望风,王杰与熊保高进入楼梯间抬出摩托车,盗窃得手后四人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二)2015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阿典(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黄江镇对杨某乙实施抢劫后到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市场路广大公寓前,看见被害人张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300元)停放在该处,遂伺机作案。熊保高与阿典看风,熊志祥、阿华与王杰先将摩托车搬离,后破坏车头锁,将摩托车打着火后驾驶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三)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吴田林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富民路利民便利店门口,看见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100元),遂用液压剪剪开防盗锁,用螺丝刀撬开车头锁,得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起回。(四)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罗定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顺安五路聪伟厂,看见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门前的一辆东力牌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790元),遂用石头撬开摩托车的防盗锁,用螺丝刀撬开电门,用绳子将该摩托车与驾驶前来的摩托车绑住后拉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五)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小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二路德道公寓门口,看见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牌女装摩托车(价值约3069元),遂用液压剪剪开车头锁,用螺丝刀打开开关锁,得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起回。综上,被告人王杰参与抢劫5宗,涉案金额约23435元;参与盗窃4宗,涉案金额约8269元。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均参与抢劫4宗,涉案金额约19620元;参与盗窃5宗,涉案金额约11059元。被告人罗定参与抢劫2宗,涉案金额约4240元;参与盗窃1宗,涉案金额约279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杰、熊志祥、熊保高属于多次抢劫;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王杰、熊志祥、熊保高还属于多次盗窃。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一)2015年7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王正银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横沥镇文化广场伺机抢劫,发现被害人贺某、刘某在该处,遂上前将贺某、刘某按倒在地,用匕首威胁贺某、刘某,随后进行搜身,抢走贺某身上的一部iPhone6手机(价值约30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约50元)以及现金3000元等财物,得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二)2015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伙同阿华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常平镇铁路公园伺机抢劫,罗定负责看守摩托车、望风以及接应,王杰等人进去公园内寻找目标,看见被害人杨某甲、赖某在该公园的草地处,遂上前围住杨某甲、赖某,将杨某甲按倒在地上,用匕首威胁杨某甲、赖某,随后进行搜身,从杨某甲身上抢走一部iPhone4S手机(价值约1800元)、一部E米手机(价值约350元)以及一个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约100元)等财物,从赖某身上抢走一部恒享手机(价值约500元)。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三)2015年7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杰等人抢劫完杨某甲、赖某后途经东莞市常平镇铁路公园石桥处,看见被害人郭某途经该路段时,遂用匕首威胁郭某,逼迫郭某交出背包,包内有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价值约1000元)以及100元等财物。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四)2015年8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阿典(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经过东莞市黄江镇时因证件不齐全,摩托车被交警查扣,王杰等人遂伺机抢劫摩托车,后在黄江镇板湖天桥附近路段,看见被害人杨某乙躺在一辆摩托车上休息,遂密谋作案。经过分工,熊志祥、阿典先离开,王杰、熊保高、阿华三人将杨某乙按倒在地上,并用匕首划伤杨某乙的手指,逼迫杨某乙说出车锁密码,强行抢走杨某乙的摩托车(价值约6500元),该车后尾箱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约2650元)、一件雨衣(价值约30元)、一个钱包(价值约30元)以及现金120元等财物。次日,王杰等人将该摩托车进行销赃,赃款平分。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五)2015年8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以及罗定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福海路环球路口附近人行道,看见被害人池某独自途经,遂伺机抢劫。熊保高在车上负责望风、接应,熊志祥、罗定上前将池某按倒在地上,捂住池某的嘴巴,抢走池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000元)以及一个挎包(包内约有现金490元),得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的财物未能起回。(六)2015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吴田林(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香市路与龙泉路交汇处喜洋洋便利店门口,看见被害人赵某坐在该处玩iPhone6手机(价值为4205元),遂伺机作案。吴田林在车上负责接应、望风,王杰上前抢手机,赵某反抗,王杰遂将赵某拉倒在地上并强行拖行,抢得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警务人员追赶,进而弃车逃跑。王杰逃跑至附近路段的木桶饭门口被警务人员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折叠刀一把,经鉴定,王杰手持的折叠刀属管制刀具。破案后,被抢的手机已发还赵某。二、盗窃犯罪事实(一)2015年7月底,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另案处理)到东莞市石排镇王仲铭大道恒宇深加工店一楼后面楼梯口,看见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800元)放在该处,遂伺机作案,熊志祥与阿华负责望风,王杰与熊保高进入楼梯间抬出摩托车,盗窃得手后四人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二)2015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阿华、阿典(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黄江镇对杨某乙实施抢劫后到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市场路广大公寓前,看见被害人张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300元)停放在该处,遂伺机作案。熊保高与阿典看风,熊志祥、阿华与王杰先将摩托车搬离,后破坏车头锁,将摩托车打着火后驾驶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三)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吴田林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富民路利民便利店门口,看见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100元),遂用液压剪剪开防盗锁,用螺丝刀撬开车头锁,得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起回。(四)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罗定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顺安五路聪伟厂,看见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门前的一辆东力牌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790元),遂用石头撬开摩托车的防盗锁,用螺丝刀撬开电门,用绳子将该摩托车与驾驶前来的摩托车绑住后拉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未能起回。(五)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伙同小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二路德道公寓门口,看见被害人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牌女装摩托车(价值约3069元),遂用液压剪剪开车头锁,用螺丝刀打开开关锁,得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起回。综上,被告人王杰参与抢劫5宗,涉案金额约23435元;参与盗窃4宗,涉案金额约8269元。被告人熊志祥、熊保高均参与抢劫4宗,涉案金额约19620元;参与盗窃5宗,涉案金额约11059元。被告人罗定参与抢劫2宗,涉案金额约4240元;参与盗窃1宗,涉案金额约2790元。上述事实,被告四人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管制刀具认定书,销售票、到案经过、被告人原籍身份材料、扣押、处理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证人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贺某、刘某、杨某甲、赖某、郭某、杨某乙、池某、赵某、李某、张某、陈某、周某、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杰、熊志祥、熊保高属于多次抢劫;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王杰、熊志祥、熊保高还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四人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保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罗定庭审时能自认其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王杰、熊志祥、熊保高、罗定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熊志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熊保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罗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及人民币20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