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亿丰支行
被执行人:济宁美奇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同源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聂建伟
被执行人:济宁市辉正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冯久成
被执行人:代云灿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恢字第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