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成喜与张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成喜,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郭成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琴,女,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张爱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3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爱国驾驶的晋AR****号捷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郭成喜的担保人郝春亮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