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炳武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武,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74-1号原告罗炳武,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杜萍,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陶武,该公司经理。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仓冈朝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罗炳武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承租方杨继英与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难以协商解决时,由出租方选择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租方指定的代理店或承租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同时,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设备销售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则交由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卖方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人民陪审员 杨学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智杰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