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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月娟。被告:王国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