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建军与刘俊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军,刘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阜民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军。被执行人刘俊明。白建军与刘俊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 璟审 判 员 王惠生代理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