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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建军与刘俊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军,刘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阜民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军。被执行人刘俊明。白建军与刘俊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 璟审 判 员  王惠生代理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