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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傅爱平、刘春连与江西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平,刘春连,江西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傅爱平,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刘春连,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江西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朱小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爱平、刘春连与被告江西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爱平、刘春连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爱平、刘春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爱平、刘春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为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爱平、刘春连负担。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习文昭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