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江西益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西益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683-2号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天地2幢803室。法定代表人胡传丽,经理。被告江西益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兴业路纬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益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