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28号
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刚,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告:王凤,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刚、王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方刚、王凤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方刚、王凤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后提供的被告方刚、王凤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卜凡玺亦未提供梁华伟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方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