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昭庆街2号,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卫彦章,北楼乡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胜波,北楼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辛某甲,农民。被执行人辛某乙,1971年6月3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辛某甲、辛某乙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3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喜
代理
审判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靖国 百度搜索“”